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吗?|环球滚动
2023-06-28 03:20:40 来源:法问网
一、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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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确定监护人,此时属于指定监护的情形。指定监护实际上是法定监护的延伸,仍属法定监护范畴。指定监护只是在法定监护人有争议时才产生。所谓争议,在未成年人是其父母以外的监护人范围内的人争抢担任监护人或互相推诿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在成年精神病人则是监护范围内的任何人之间的争议。
二、哪些人不能作为监护人?
由于监护人负有监护职责,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益关系重大,有较多的立法例通常都规定了不得担任监护人的消极资格。不得作为监护人的人主要包括:
(1)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丧失或精神耗弱不能处理自己事务,经申请由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准禁治产人是指因心神耗弱、聋、哑、盲、浪费人经申请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禁治产人、准禁治产人的范围各国立法有差异,有些国家之规定了禁治产人,如法国、德国;有些国家既规定了禁治产人又规定了准禁治产人,如日本、意大利。我国《民法通则》未规定禁治产人和准禁治产人。
(2)被判处刑罚的人、失踪人。法国民法规定,被判处刑罚的人排除其任监护职务,已任职责当然解除。日本民法规定,行踪不明不得担任监护人。
(3)破产人。日本民法规定,破产人丧失监护资格,但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规定,破产不为丧失监护资格的事由,但破产人因无支付能力,在监护人的指定和选定时,应慎加选择。
(4)外国人。日本民法和法国民法规定,外国人不得为监护人。但法国民法又规定,有亲属关系的外国人有监护资格。我国民国时期的民法、《民法通则》对此未规定。但依《民法通则》第8条规定,应解释为外国人不妨碍其为监护人。
(5)法人。一般认为,法人不得担任监护人,但依《民法通则》规定,精神病人所在单位、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以及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所在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作为监护人。
监护人的确定是有一定的规则的,一般来说,孩子的监护人是父母,若父母没有能力承担监护职责,那么可以由其他由能力的主体承担监护任务,若是多个有能力、有资格担任监护人的主体,都想担任监护人,那么由当地的相关机构指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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