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伤待遇如何处理 全球观速讯
2023-06-19 17:09:21 来源:网络
案例
【资料图】
覃某于2005年10月入职某绿化公司。2010年4月至2011年6月,覃某的工伤保险费由深圳市某环境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缴纳。
覃某于2010年9月15日受伤。2012年5月31日,覃某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2年6月7日作出深人受字(2012)第003356号《不予受理决定书》,理由是:申请已超过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受理期限。覃某未就该决定书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某绿化公司为覃某购买了商业保险,2012年5月8日某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委托广某司法鉴定所就覃某的伤情进行鉴定,覃某被评定为八级伤残。
2013年2月25日,经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深劳鉴字(2013)第345835号鉴定结论,评定为九级伤残。
一审法院认为,覃某在工作时摔伤,应认定为工伤。某绿化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以自己的名义为覃某缴纳工伤保险费,且在工伤事故发生后未及时申请工伤认定,导致覃某无法享受应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责任在于某绿化公司。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2011年度深圳地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即2757元(4595×60%)计算,某绿化公司应当支付覃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24813元(2757×9)。
注意
1.公司应当以自己名义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缴交手续。
2.公司应当在员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3.公司在30日内未按照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公司参加工伤保险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向公司生产经营所在地市、县(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4.公司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之前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