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人死亡的无责任情形有哪些
2023-06-03 07:17:11 来源:互联网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不断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选着买车来做平时旅行、上班等等事情。但是过多的车辆带来的车祸也急剧增加。车祸后导致人们死亡的案列也很多。但是有些主要是行人行为不当导致的。
(资料图)
网友咨询:
车祸致人死亡的无责任情形有哪些
律师解答:
发生车祸,如果对方具有以下情形,则相对方无责:
1、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2、当事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
3、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律师补充:
车祸行人死亡怎么判断责任具体解释如下: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3、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交管部门无法查证道路交通事故事实的,由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法律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第九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