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雄武律师:涉外结婚,在选择适用法律时你遵守原则了吗?
2023-04-07 15:06:30 来源:法问
涉外婚姻,无论是结婚还是离婚都比一般的婚姻要复杂,因为它具有一定的涉外性,在法律的适用上总是存在着一定的差距,那么在涉外结婚中有什么样的法律适用原则呢?要如何选择适应法律呢?
北京浩天信和(长沙)律师事务所的周雄武律师做出了解答:
一、适用婚姻缔结地法
(资料图片)
依据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婚姻缔结地法来判断,如果婚姻实质要件符合婚姻缔结地法而有效,则该婚姻在其他任何地方都有效。主张这一原则的理由在于婚姻也是一种契约关系,根据“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应该适用婚姻缔结地法。而且这个冲突原则也比较简单易行,一些国家也认为婚姻涉及公共秩序,不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不承认其效力。
这个原则目前在世界上得到了普遍的采用,包括美国许多州、拉美一些国家、阿根廷、巴西、中国等。但是,单纯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原则容易导致法律规避行为、“迁徙婚姻”或“跛脚婚姻”的现象。
二、适用当事人属人法
按照这个原则,结婚的实质要件依据当事人属人法判断,其理由是婚姻是一种身份关系,应该以当事人属人法来解决身份与能力问题。目前,法国、意大利、比利时、波兰等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以及日本、泰国等以当事人本国法作为属人法,而英国、丹麦、挪威和英联邦国家以当事人住所地法为属人法。这个原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当事人规避法律和“迁徙婚姻”的现象,但是当事人属人法可能与婚姻缔结地的公共秩序相冲突而影响婚姻的效力。
此外,当夫妻双方的属人法不一致的时候,目前国际上一般是适用当事人各自的属人法。比如《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17条的规定。
三、混合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
欧洲各国最近制定的冲突法中,对于这个问题大多数采用了混合适用的制度。混合适用原则又可以分成两种情况:
1、以婚姻缔结地法为主,以当事人属人法为辅。一般是有条件的选择适用规范。如1987年《瑞士联邦国际私法》第44条规定:“在瑞士举行婚礼的实质要件由瑞士法律支配;外国人之间结婚如果不符合瑞士法律规定的要件,但满足当事人一方本国法规定的要件,仍然可以举行。”但是又规定了当事人规避法律的无效。前苏俄、东欧的一些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2、以当事人属人法为主,婚姻缔结地法为辅。如1979年《匈牙利国际私法》37条和38条规定了婚姻的实质要件依当事人的属人法,但是如果外国人要在匈牙利结婚就必须符合匈牙利法的规定。前南斯拉夫、德国等国家采用这种制度。
混合适用制度消除了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和当事人属人法带来的消极后果,灵活可行,得到越来越多的采用。
周雄武律师补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离婚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五十条 依照本章规定适用外国法律或者国际惯例的,不得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1956年3月31日内务部、外交部《关于办理我国驻外机关工作人员的结婚登记的函》
我国驻外机关的中国籍人员在国外结婚,由男女双方向我国驻外使领馆(包括代办处)申请登记,经使领馆负责人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即准予登记,并发给结婚证,不再像国内办理登记手续。我国驻外机关人员在国外双方自愿要求离婚的,经驻外使领馆审查,认为符合婚姻法关于离婚的规定,即准予离婚,并发给离婚证,不再向国内办理离婚手续。一方坚决要求离婚,而另一方坚决不同意的,经调解无效后,应回国内法院处理。在我国驻外机关工作的华侨,并已成为我驻外机关正式工作人员,并且又没有国籍问题,如同国内派去的工作人员结婚,也应按“函”规定办理登记。
1983年《关于驻外使领馆处理华侨婚姻问题的若干规定》
2.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结婚申请,我使领馆不宜受理:
(1)驻在国法律不承认外国使领馆办理的结婚登记为有效;
(2)不符合我婚姻法关于结婚的规定。
外国人之间在中国境外结婚。外国人在我国境外缔结的婚姻,依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既然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允许适用婚姻缔结地法,那么对上述婚姻,只要依婚姻缔结地法为有效,我国一般承认其婚姻效力。即使有些婚姻按我国法律是不成立的,我国也予以事实承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