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父将智障继子私自送走致其流浪,是否构成遗弃?|全球独家
2023-03-18 15:04:38 来源:法问
遗弃罪,是指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
法妞网友咨询:
继父将智障继子私自送走致其流浪,是否构成遗弃?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王泽民律师解答:
遗弃行为是一种典型的不作为,本罪只能由不作为的行为方式构成。遗弃罪构成要件的内容为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
所谓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指家庭成员中具有以下几种情况的人:因年老、伤残、疾病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虽有生活来源,但因病、老、伤残,生活不能自理的;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无独立生活能力的。
构成本罪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一、行为人必须负有扶养义务,扶养义务系基于抚养与被抚养、扶养与被扶养以及赡养与被赡养三种权利义务关系产生的,父母对于未成年子女及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二、行为人能够负担却拒绝扶养;三、遗弃行为必须达到情节恶劣程度,包括被害人重伤、死亡的,被害人生活无着、流离失所,被迫沿街乞讨的,遗弃手段十分恶劣的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规定,对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或者遗弃无独立生活能力的残疾人的,按遗弃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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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民律师补充:
儿子系智障残疾人,生活不能自理。行为人私自送走导致其流落街头,作为继父,与亲生父母负有同样的抚养子女的义务,儿子患有智障残疾,无独立生活的能力。行为人能够扶养,却将儿子独自送走,导致其生活无着、流落街头,情节恶劣,行为人的行为构成遗弃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