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拒不提供社保明细是否侵犯员工知情权?
2023-04-04 11:21:59 来源:法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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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
网友咨询:
我所在的公司虽然为我缴纳了社会保险费用,但一直没有告知具体情况。近日,我偶然得知公司只是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作为我的缴费基数并进行缴纳,并没有以我的月工资8000元为基础进行缴费。为一探究竟,我要求公司提供缴纳社保明细,以便去社会保险机构核对。可公司一面否认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缴费,一面以“保密”为由拒绝提供明细。请问:公司这样的做法是否侵犯了我的知情权?
山西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解答:
公司侵犯了你的知情权,你有权要求查看相关明细。一方面,职工享有社会保险的知情权。《社会保险法》规定,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社会以保证基本生活为目的,对于因为年老、疾病、失业、伤残、生育等原因失去劳动能力、工作机会而没有正常收入来源的人进行物质帮助的制度,而用人单位在社会保险活动中是否正确、及时地履行其缴费义务,直接关系到职工日后的社会保险待遇,对职工影响重大,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向职工履行参加社会保险情况的告知义务,以便职工能有效地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你有权寻求救济。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如果公司固执己见,你可以请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如果公司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置之不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则有权对公司作出处罚。
山西民典律师事务所律师普法:
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