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球热推荐:在网络上诋毁他人的商业声誉,如何确定侵权责任主体?
2023-04-04 08:17:02 来源:法问
近年来,随着社交媒体的爆发,网络谣言大量涌现。一些不法人员利用网络造谣成本低、效果好、风险小的特点,无端捏造耸人听闻的虚假负面消息,大肆造谣传谣,给他人造成了伤害或损失。
网友咨询:
王某原系BL牌箱包公司员工,因多次违纪被解除劳动关系,心怀不满,决意报复公司。2016年4月至2017年8月在WV网站发布诋毁BL牌箱包公司大量仿制国际国内名牌事实,引来公众对BL牌箱包公司的谩骂,BL牌箱包公司箱包销量和声誉急剧下降,却苦于无法确定系王某所为。问应当如何确定王某系网络诋毁BL牌箱包公司的责任主体?
【资料图】
北京市(东元)深圳律师事务所黄学先律师解答:
2014年6月23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三款规定:原告起诉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涉嫌侵权信息系网络用户发布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原告的请求及案件的具体情况,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向人民法院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原告根据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请求追加网络用户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具体到本案,WV网站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侵权责任主体无疑;BL牌箱包公司可以诉请法院责令WV网站提供能够确定涉嫌侵权的网络用户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网络地址等信息,以便判断王某是否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责任主体。BL牌箱包公司在确定王某系诋毁BL牌箱包公司声誉的责任主体后,可以追加其为被告。
黄学先律师解析:
1.捏造并散布,两行为缺一均不构成本罪
行为人客观实施了两种行为,即捏造和散布。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虚构事实的行为;散布是以各种形式在社会公众中宣传、扩散其捏造的虚假事实的行为。
2.捏造并散布的必须是虚伪事实,有事实根据的批评性言论,不属于虚伪事实
实践中经常发生一些消费者通过正常渠道反映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有假冒伪劣的情况,或者新闻媒体对一些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差的生产、经营者予以公开披露、曝光,对于这类正当批评,即使揭露的事实中有部分出入,但是由于其基本事实属实,上述公开披露、曝光的行为应当属于合法行为,应予以支持和保护。在认定侵害结果时,首先要确认捏造并散布的确属虚伪事实。
3.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造成了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后果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两者只要具备其一,就可构成犯罪。所谓“重大损失”是指由犯罪人的犯罪行为所导致的他人商誉价值的下降,进而影响其商品的销售等经济活动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立法上对情节的明确规定体现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四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