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为何债权会被认定为无效? 世界要闻
2023-03-17 18:24:39 来源:法问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双方当事人基于一定的条件和实施签订的合同,是不受我国民法所保护的,很多人并不了解合同无效的情形,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那么,借贷合同无效的情形有哪些?
法妞网友咨询:
【资料图】
已经签订了借款合同,为何债权会被认定为无效?
赵子辉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合同关系是指债权人将自己一定数额的款项出借给债务人,债务人支付或基于互助原因免于支付利息的法律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一十条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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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子辉律师补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赵子辉律师结语:
公序良俗是民事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裁判者在判定民间借贷合同效力时有遵行公序良俗进行司法审查的义务。实务中有违公序良俗的民间借贷情形多样,诸如因托人情、找关系、赌博吸毒所欠债务,索要“分手费”债务,负有赡养义务的子女为排挤其余子女独占遗产利益而虚构父母债务等等,在这些情形下签订的民间借贷合同应认定为无效。